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暂行)》和党的有关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五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章学习小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其他形式的活动,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特别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青年骨干教师和青年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组织在接到入党书面申请书后,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采取上党课、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考察、让他们参加党的有关活动、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的共同理想,初步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要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接受培训。未经党校培训或未取得党校结业证书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家庭状况、学习、工作情况等,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考察应以党员条件为依据,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政治立场;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状况;群众观点;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精神;学习和工作的实绩;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等。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将其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思想汇报、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及时存入其人事档案并转到其新的单位,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连续性。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 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发展对象必须年满十八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受过任何处分,其学业成绩综合测评达到所在专业排位前30%以上,且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教职工发展对象必须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第十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接受预备党员前,党支部必须备好发展对象的以下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函调(外调)材料或政审材料;
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材料》;
6、群众座谈记录;
7、学生的学习成绩单(教职工的年度考核材料);
8、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9、《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仅限学生党员)。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材料报学院党委,经审查通过后,领取《入党志愿书》,指导发展对象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经公示合格后,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会议程序:①申请人应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入党态度、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作发展对象的情况介绍;③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④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通过后,填写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按照党员标准衡量明确指出发展对象所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即:写明党支部应到会党员人数,实际到会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党员人数,不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人数,弃权的党员人数。
3、表决决议。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
4、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名称并盖章,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经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汇总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对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应派人参加。同时吸收多名预备党员的可统一举行一次入党宣誓仪式。毕业生中的新党员必须在离校前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
1、宣布仪式开始,唱(奏)《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宣布参加宣誓的名单;
4、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
5、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6、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讲话;
7、上级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8、唱(奏)《国歌》,宣布仪式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转到其新调入的工作学习单位的党组织或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无正当理由、预备期满一个月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并将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应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教职工党员档案由学院组织部门保存)。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总支保存(教职工党员档案由学院组织部门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必须着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加大发展工作力度,提高发展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要充分发挥组织委员、班主任、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凡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